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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业经济学会章程

更新日期:2015-10-08   浏览次数:
长沙市商业经济学会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长沙市商业经济学会。(英文:Changsha city  Commercial  Economy  Society; 缩写:CCES)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长沙地区从事商贸流通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工商企业、科研院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团体,属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理论,大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为建成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长沙商贸流通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湖南省长沙市商务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宣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贸流通理论,围绕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好大流通,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贸发展与运行的规律和实现商贸流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二)研究商贸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承担政府和商贸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发挥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会员做好提供信息、开展咨询、搞好培训等服务;
(四)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商贸流通经济理论和商贸流通现代化知识讲座、学术报告及研讨会;
(五)征集发布和宣传学会的研究成果,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专著等图书资料;
(六)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评选商贸经济研究优秀成果、先进会员单位及学会先进工作者;
(七)开展与兄弟学会之间的联系和协作交流;
(八)其它。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种类
本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研究商贸流通理论和从事商贸流通实践并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由学会秘书处进行初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组织的学术研讨、咨询服务、人才培养等活动的优先权,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有下列情况,会籍自行消失,其在本会内担任的 职务自动免除。
(一)个人会员因工作异动后超出本会会员组成范围,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单位会员因歇业、撤销机构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增补和罢免理事,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执行理事会决定和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贯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学会活动的组织工作;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开展工作;
(四)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任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推荐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的会费;
(二)向有关部门申请学术研究费;
(三)政府资助;
(四)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长沙市商务局。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3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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